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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10-31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

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保利
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方式发行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到
位前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
用监督的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
在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划款前与受托管理人或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签
署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监管行开立唯一 的募集
资金专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债券发行文件中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做到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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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依法在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
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
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
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
法。

    第十三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建设,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
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
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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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发行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文件中约定
进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权代理人对债权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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