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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年健康: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9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4-099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三楼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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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合并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1,371 人,代表股份 1,105,890,1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25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股东)合计 1,364 名,代表股份 67,702,8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2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528,253,4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49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6 人,代表股份 577,636,71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14.757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延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俞熔、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途

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美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亿实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38,417,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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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93.2103%;反对 38,36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425%;弃权 849,9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83,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10%;反对 38,369,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

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735%;弃权 849,96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瑶、张大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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