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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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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
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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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
购宁波诗兰姆 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 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上
述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周晓峰先生提交的《关
于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周晓峰先生提议将《关于现
金收购宁波诗兰姆 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
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周晓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867.32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03%,其提出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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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4,397,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8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343,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8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9,303,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反对 38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
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605,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3%;反对 38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1%。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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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29,393,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 29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4%;弃
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695,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0%;反对 29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0%;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1%。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9,393,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 29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4%;弃
权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695,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0%;反对 29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0%;弃权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7%。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9,398,5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3%;反对 287,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
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700,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5%;反对 287,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4%;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1%。

    5.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418,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1%;反对 232,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9%;弃
权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720,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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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1%;反对 232,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2%;弃权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7%。

    6.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398,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3%;反对 342,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700,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3%;反对 342,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280,4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0%;反对 396,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8%;弃
权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582,4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8%;反对 396,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0%;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650,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2%;反对 38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弃
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650,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2%;反对 383,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7%;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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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348,1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8%;反对 377,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3%;弃
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650,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2%;反对 377,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1%;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862,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1%;反对 869,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1%;弃
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164,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8%;反对 869,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70%;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1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宁波诗兰姆 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825,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95%;反对 1,217,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825,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95%;反对 1,217,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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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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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202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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