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21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
出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2024年1 月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
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4楼402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
44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股
份   197,56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30        %。股东均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9,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197,565,5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50%;反对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02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丁紫仪




                                            刘   宇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