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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1-28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4-057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 号),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4,770,889 股,
发行价格为 3.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19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
用 9,032,933.6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90,967,064.52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 59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截止《验资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
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号                                                                 余额(元)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1050163360000 176,802,100.00
   1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有限公司上海第二     018211
         账户                 支行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648300901         173,197,898.19
   2     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波象山
                              支行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39011000292002    146,000,000.01
   3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有限公司宁波东门        84297
         账户                 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作为乙方、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31050163360000018211,截止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76,802,1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
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丽、钱丽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
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向甲方
提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延
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作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乙方、甬兴
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8300901,
截止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73,197,898.1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
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丽、钱丽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
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向甲方
提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延
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作为乙方、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3901100029200284297,截止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146,000,000.0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
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丽、钱丽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
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向甲方
提议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延
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与三家开户银行(或其上级分行)、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
[2024]第 590004 号)。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