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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螳 螂: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2  

上 海 秉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秉文”或“本所”)
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居
兆律师、王玉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公
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披露,
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
     集。
1.2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经审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1.3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苏州市西环路 888 号公司总
     部大楼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新宏先生主
     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
     会制备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存档。经见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
     一致。
1.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15:00。
1.5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
     证,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1,306,175,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655,323,689 股(以
     下 简称“总股份”)的 49.190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3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股份 81,401,18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06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 3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1,401,1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656%。
2.4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公司董事朱明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新宏先生
     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公司董事王汉林先生因出差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李配超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5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汉林先生、施国平先生、唐英杰
     先生仅作为公司董事列席会议,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和表决;公司
     监事会成员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钱萍女士,仅作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和表决。
2.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1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议案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六:《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七:《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八:《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四: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2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
    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86,999,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反对 3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弃权 2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议案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86,967,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
反对 3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2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议案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386,999,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
反对 3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弃权 2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1,387,120,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
反对 4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五:《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1,387,157,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反对 4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六:《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387,280,7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议案七:《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1,387,076,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
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弃权 2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议案八:《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6
同意 1,386,858,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703,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弃权 14,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九:《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369,466,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49%
反对 18,095,9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1%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十:《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 1,382,969,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0%
反对 3,970,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1%
弃权 636,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议案十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1,373,652,7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5%
反对 13,912,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7%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议案十二:《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 1,386,823,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738,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弃权 14,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十三:《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同意 1,387,232,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
反对 3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同意 1,380,189,9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7%
反对 7,375,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议案十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386,993,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


                              7
     反对 3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 2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4.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九、议案十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
     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普通决
     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5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就上述议案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同意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投
     票情况如下: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0,824,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14%;
     议案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0,792,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21%;
     议案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0,824,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14%;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80,945,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98%;
     议案五:《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80,98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48%;
     议案六:《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81,105,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7%;
     议案七:《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80,900,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55%;
     议案八:《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80,683,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81%;
     议案九:《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同意 63,291,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7523%;
     议案十:《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 76,79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99%;
     议案十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67,477,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949%;
     议案十二:《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 80,648,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51%;
     议案十三:《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同意 81,056,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9%;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同意 74,014,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258%;
     议案十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80,818,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39%。
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所律师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蒋聿德                              居兆          王玉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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