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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环宇律师、杨文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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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国根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4名,均为截至2024年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150,017,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90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4年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5,38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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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609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34,97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4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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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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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45,38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104%;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审议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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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黄环宇




                                                  杨文杰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