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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1-25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5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19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21
第九章   附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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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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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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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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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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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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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与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三)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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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
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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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书面股东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体执行事
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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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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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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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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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利润分配政策;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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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
监事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非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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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监事的提名: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 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 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监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
提案并公告,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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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 1 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
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聘满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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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相关提案通过后当日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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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表决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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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谨慎授权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或绝
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的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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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
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的决策,
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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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
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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