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44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5 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
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6)。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泽丰”)、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
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9 号、
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
浔兴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4)。
2023 年 12 月 6 日,王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92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5)。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39)。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150 号、〔2024〕14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
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
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88 号 2-2212 号房间。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
第一工业园区。
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
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施明取,男,1962 年 10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5
号。
施能建,男,1955 年 8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了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
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
《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
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
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
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
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
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
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博,男,1977 年 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黄寨村 234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闫杰,男,1973 年 10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
339 楼 2 门 120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
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
控制使用 2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
交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所述违法行为。
闫杰提出:一是本人不存在“资金统计”与“交易对账”行为。二是本人确
有协助黄宁杰与王博沟通,但仅为朋友之间帮忙。三是本人确无力缴纳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根据多人指认和闫杰自认等在案证据,闫杰根据黄
宁杰安排具体办理配资交易“浔兴股份”事宜,代表黄宁杰与王博对接,监督保
证金使用情况,并向黄宁杰汇报王博交易、资金等情况,追究闫杰法律责任并无
不当。二是闫杰提出的无力缴纳罚款等,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构成法定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综上,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
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 200 万元,王博承担 50 万元,王立军承担
30 万元,闫杰承担 2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
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
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 、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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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