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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1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2             证券简称:三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 369 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谢伟世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主持本次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俞尚群主持。
    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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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51,590,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9.68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1,292,12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298,19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92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724,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866,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11.37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021,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48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66,19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16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弃权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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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弃权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弃权5,191,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6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652%;弃权5,191,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8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弃权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弃权5,191,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6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652%;弃权5,1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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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85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24,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93%,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弃权766,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021,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4837%;反对5,0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652%;弃权766,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5,866,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07%;弃权4,4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57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5,866,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163%;弃权4,4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34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5,866,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07%;弃权4,4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57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5,866,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163%;弃权4,4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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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9,5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12%;弃权766,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9,5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991%;弃权766,9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766,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9,52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46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766,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511%;弃权9,524,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9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弃权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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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291,19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99,1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21%,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59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497%;反对10,29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8503%;弃权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90,3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2,888,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邬文昊、陈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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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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