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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邦: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10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8 月 9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或“法
院”)作出(2024)浙 02 民诉前调 595 号《决定书》,决定启动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预重整程序。2024 年 8 月 27 日,宁波中院
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
所担任天邦食品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
    现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
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方式
    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含当日)前,根据《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
    本次债权申报采用网络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需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进
行债权申报,债权人可通过支付宝、钉钉、淘宝等 APP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债权申
报 系 统 , 也 可 以 通 过 浏 览 器 登 陆 申 报 系 统 ( 网 址 :
https://pmsaas.taobao.com/bankruptcy/creditor#/home?caseId=4e2bd200ad9dba536a16d
bbb637bb108)。债权人登陆债权申报系统后应按照系统流程和要求填写债权申报信
息并上传证据材料等资料完成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文件范本,债权人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在该网站内搜索“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和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
人在进行债权申报前,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
    预重整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律师、李律师
    联系电话:15924330827、15924332449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 407 号钻石广场 1207 室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如后期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
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
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债权人选择
不在天邦食品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天邦食品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
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
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
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
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
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
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