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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邦:天邦食品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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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330 号

致: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818 号虹桥天地北区 1 号楼 1102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385,476,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0,944,8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82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44,531,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2%,均为截至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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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

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

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50,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27%;反对 24,595,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06%;

弃权 2,030,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34,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876%;反对 24,595,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212%;弃权 2,030,56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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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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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33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杨   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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