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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潭电化: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2024-09-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湘潭电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资料、信息及有关事实进行判断并发表
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湘潭电化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审阅的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有相应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予以
证实;
     (三)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湘潭电化本次发行涉及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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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使用,不得公开、公布、传播或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
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
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
     2024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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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与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
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
内容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
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
份,其余贰份交湘潭电化,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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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
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罗峥        律师         经办律师:董亚杰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月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黄淑敏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