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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100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银
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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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银
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
街道始丰东路 8 号,公司 A 幢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2,402,3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0,962,092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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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1,440,2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4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66,603,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6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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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
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
过。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
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
过。
       5、《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2,402,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6、《2024 年董事薪酬考核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8,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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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7、《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402,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602,7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272,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197,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4%;反对 2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30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0%;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本议案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505,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33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9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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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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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勤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万     茜



                                                                                                 202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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