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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04-17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
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
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
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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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
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天津普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包括:印刷电路板业务。
    纳入评价范围涵盖了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主要
风险领域: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易、
投资业务、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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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
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 业 收 入 错 报 < 营 业 营业收入的 2%≤错 错报≥营业
  潜在错报   收入的 2%    报<营业收入的 5%   收入的 5%
  资 产 总 额 错 报 < 资 产 资产总额的 1%≤错 错报≥资产
  潜在错报   总额的 1%    报<营业收入的 2%   总额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及
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4)报告给管理层、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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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内部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
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
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
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的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并受到处罚;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者制度体系失效;
    (4)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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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包括:
    (1)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控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
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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