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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07-02  

股票简称:天津普林                    股票代码:00213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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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或“公司”)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98.92 万份,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584.98 万股的 1.6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

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98 元/份。在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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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获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九、天津普林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天津普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董事会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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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

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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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6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31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6

第十六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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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天津普林          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股票                      指   天津普林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行权                          指
                                   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行权完毕或注销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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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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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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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
系或者在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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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
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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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398.92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584.98 万股的
1.6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
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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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1      庞东     董事、总裁          119.68                 30%                    0.49%
                   董事、副总裁、
   2      王泰                          47.87                 12%                    0.19%
                   财务总监
   3      束海峰   董事会秘书           39.89                 10%                    0.16%

   4      核心骨干员工(7 人)         191.48                 48%                    0.78%

           合计(10 人)               398.92                100%                    1.62%

   注: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
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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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权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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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

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

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五、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

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

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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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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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98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8.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8.9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8.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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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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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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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2、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分年

度进行考核。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绩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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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绩效系数           100%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