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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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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71
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普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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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普林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7月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天津普林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
济区)航海路5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秦克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
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3名,代表股份77,912,579股,占公司享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691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
245,849,768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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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
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7,807,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8%;
反对10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8%;弃权4,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1139%;反对10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353%。

     (2)《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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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普林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77,805,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1%;
反对10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8%;弃权6,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962%;反对10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0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7,80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5%;
反对103,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1%;弃权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853%;反对103,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6%;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上述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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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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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李新军_____________




                                               曹建民_____________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