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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邦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5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9             证券简称: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科技二路拓邦工业园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武永强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6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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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66,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9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57 名,所持(代
表)股份数 44,039,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李序蒙先
生、秦伟先生分别于线上参加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
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235,163,2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43,203,2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8%。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网络
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同意 277,47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3%;
反对 370,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1%;弃权 519,5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4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791%;反对 370,4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8412%;弃权 519,5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17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77,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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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35,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弃权 406,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表决结果为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96,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35%;反对 335,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24%;弃权 406,9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92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俊、戴余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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