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4-01-02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履行依托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进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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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以及对有
关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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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5-60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细则第十
二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1.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2.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务五年以上之经
历,且业绩突出;
3.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十四条 其他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应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电话、 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等快捷通
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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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提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首席运营官(COO)。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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