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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12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
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
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
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
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
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且现金流量为正数时,则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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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无重大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发
生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大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
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
   (6)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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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实施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
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讨论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沟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履
职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
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
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如有)同意,方能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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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
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充分考虑和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日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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