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
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5,789,86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195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78,5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33%。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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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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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律师
张志伟 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