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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5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4-
                                            048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30 人,代表股份 440,368,371 股,占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6391 % 。 其 中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5 人 , 代 表 股 份
435,789,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5
人,代表股份 4,578,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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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712,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9%;反对 1,13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2%;
弃权 5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29,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57%;反对 1,13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4%;弃权 5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752,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1%;反对 1,123,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1%;
弃权 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70,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119%;反对 1,123,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99%;弃权 49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853,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1%;反对 1,02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2%;
弃权 4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71,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45%;反对 1,02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86%;弃权 4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68%。
    注: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


                                      2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张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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