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4-04-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莱茵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韦 东 联系电话:0755-2531019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小虎 联系电话:0755-837346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会议议案
2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
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2 月 14 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办法及规范股份减持的
相关法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存在的 采取的
事 项
问题 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姚新德、蒋安明、
杨晓涛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 :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 是 不适用
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出具的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一、按照莱茵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不存在对莱茵生物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本人在今后亦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
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方式)从事对莱茵生物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与莱茵生物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将及时告知莱茵生物,
并尽力帮助莱茵生物取得该商业机会。”
3.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秦本军出具的其他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认购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是 不适用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
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 1、2023 年 2 月 20 日,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
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3〕37 号)。
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
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
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
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
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
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
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
升督导工作质量。
2、2023 年 5 月 30 日,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
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1 号)。光
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
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
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
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
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
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
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
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
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
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
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
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
汇报。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根据莱茵生物《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度莱茵生物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510,982.99 元,较上
年下降 53.84%;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615,597.65 元,较上
年下降 86.17%。业绩下
降的主要原因为:消费
需求下降及行业库存去
化等影响,公司植物提
取业务开展不及预期,
同时行业竞争加剧导致
核心产品价格下降,及
本年度公司部分存货计
提减值、三费费用增加
等影响。
2、2023 年 5 月 10 日,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秦本军
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会针对秦本军先生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项
进行立案调查。
2024 年 3 月 12 日,
秦本军先生收到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认为王洋、秦本
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
成了《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
市场的行为,拟对其处
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及市场禁入 5 年的行政
处罚措施。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
事项的进展情况。莱茵
生物已对上述事项进行
公告,不存在应向投资
者进行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韦 东 杨小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