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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江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07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6 月 6 日 16: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1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08,526,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91%。
    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 共 23 人 ,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6,346,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4%。
    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04,574,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577%。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4,1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20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952,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4%。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952,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24,246,265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9,926,306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1,294,319,959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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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507,942,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票 58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49%;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05,762,2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8%;反对票 584,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2%;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梦珵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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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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