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2018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楚江新材 2018 年度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 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楚 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2055 号)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向缪云良发行 79,202,468 股股份、向曹文玉发 行 16,501,889 股股份、向曹全中发行 13,386,332 股股份、向伍静益发行 12,270,805 股股份、向曹国中发行 3,346,583 股股份、向曹红梅发行 3,346,583 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4,750 万元。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向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 红梅发行股份购买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鸟高新”)90% 股权,合计发行 128,054,660 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向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缪云良发行 79,202,468 股股份、向曹文玉发行 16,501,889 股 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缪云良和曹文玉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分四次解除 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1、历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解除限售批 解除限售情况 披露索引 次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 在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缪云良和曹文玉对应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的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20%股份已办理解 第一次 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和 除限售,并于 2020 年 2 月 3 日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 2020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 其中:缪云良解除限售股份 15,840,493 股、曹文玉解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 除限售股份 3,300,377 股。 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顺延的公告》。 在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缪云良和曹文玉对应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 的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25%股份已办理解 第二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除限售,并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 资金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其中:缪云良解除限售股份 19,800,617 股、曹文玉解 性公告》。 除限售股份 4,125,472 股。 在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后,缪云良和曹文玉对应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 的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35%股份已办理解 第三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除限售,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 资金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其中:缪云良解除限售股份 27,720,863 股、曹文玉解 性公告》。 除限售股份 5,775,661 股。 上述三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缪云良已累计解除限售股份 63,361,973 股, 剩余限售股份 15,840,495 股;曹文玉已累计解除限售股份 13,201,510 股,剩余限 售股份 3,300,379 股。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时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满 12 个月后开始解禁,解 禁期间及解禁比例如下(以下按 2018-2020 年为业绩承诺期进行约 定;如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则相关期限和时点根据业绩承诺期 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第一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缪云良和曹 股份限售承 12 个月,且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 已履行完毕,未违反相 文玉 诺 诺数的 90%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 关承诺。 梅当年可解禁股份比例=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2018 年度业绩承诺数×20%,且可解禁股份比例不超过 20%。第 二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24 个月,且根据《专项 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 2018-2019 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数的 90% 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当年累计 解禁股份比例=截至 2019 年底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截至 2019 年底累计业绩承诺数×45%,且可解禁股份比例累计不 超过 45%。第三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满 36 个月, 且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完成 2018-2020 年度累计业绩承 诺数的 90%后,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 梅当年累计解禁股份比例=截至 2020 年底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截至 2020 年底累计业绩承诺数×80%,且可解禁股份 比例累计不超过 80%。第四次解禁:解禁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 满 60 个月起,如天鸟高新截至 2020 年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全部收回 或者缪云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就未收回 应收账款承担补偿义务后,则当年累计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 易获得的收购方股份的 100%。应收账款补偿的具体情况如下:(1)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以 2018-2020 年为业绩承诺期为例),对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净额,天鸟高新需全部承担收回责 任。按约定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缪云良、曹文 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将另行补偿,应收账款补偿 义务人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对价占本次交易价格的比例 承担补偿责任,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补 偿。(2)若本次交易完成日满 60 个月后,仍有未收回 2020 年末应 收账款净额的部分,则应收账款补偿义务人先以现金方式对楚江新 材予以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 进行补偿,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收账 款补偿义务人以其他途径获取的楚江新材股份进行补偿。未收回应 收账款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公式为:股份补偿数量=(截至 2020 年 末应收账款净额未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 格。如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完成,顺延计算 2021 年累计解禁股份比 例时,应参照业绩补偿的约定,以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分别计算后所得结果较低者为当年的累计 解禁股份比例。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楚江新材向补偿义务人均以 1 元总价回购。2、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因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 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3、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 业绩承诺期内,天鸟高 施完毕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人缪云良、曹文玉、曹全 新 2018 年实现扣非净利 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承诺天鸟高新 2018 年度、2019 年 润为 6,159.75 万元、 缪云良和曹 业绩承诺及 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2019 年实现扣非净利润 文玉 补偿安排 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1)若标的公 为 9,401.96 万元、2020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 年实现扣非净利润为 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进行补偿:①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现扣除非 13,853.86 万元,三年累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2019-2020 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为 后的净利润与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低于相应累计承诺数的 29,415.57 万元,占累计 90%;②业绩承诺期内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承诺的 122.56%,达到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相应业绩承诺数的 70%。(2)缪云 业绩目标。且在业绩承 良、曹文玉、曹全中、伍静益、曹国中、曹红梅的业绩补偿金额在 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 转让方之间按比例分摊。转让方某一方分摊比例=该方在本次交易中 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减值 取得的对价金额÷收购价格。各方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应当先以现金 测试,未发生减值。该 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股份补偿的方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缪云 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 良、曹文玉对其他转让方的业绩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缪云良与 人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 曹文玉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除缪云良、曹文玉之外的转让方之 情形。 间,各自独立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缪云良、曹文玉任职期限承诺:自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 仍需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 72 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 10 日内 向楚江新材支付赔偿金:①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 12 个月离职的,应 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实际享有对价的 10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 材,即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应支付给楚江新材,因本次交易 取得楚江新材的股份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部分 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为(差额股份数量×发 行价格)。②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离职的,应将 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8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 缪云良和曹 任职期限的 即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的 80%支付给楚江新材,因本次交易 已履行完毕,未违反相 文玉 承诺 取得楚江新材股份的 80%由楚江新材以 1 元回购,股份不足的差额 关承诺。 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楚江新材,应赔偿现金的金额为(差额股份数 量×发行价格)。③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离职 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 江新材;赔偿原则与本条第②项相同。④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 36 个 月不满 60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总体对价的 40%作 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赔偿原则与本条第②项相同。⑤自股权 交割日起已满 60 个月不满 72 个月离职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 获总体对价的 3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楚江新材;赔偿原则与本条第 ②项相同。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对楚江新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与楚江新材的 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楚江新材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 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 正常履行中,截至本核 序审核后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缪云良和曹 关于关联交 查意见出具日,承诺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3、保证不利用关联 文玉 易的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交易非法移转楚江新材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楚江新 形。 材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本 人不存在占用天鸟高新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不会 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天 鸟高新的资金,避免与天鸟高新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 来行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以任何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 联合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 正常履行中,截至本核 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 缪云良和曹 关于同业竞 查意见出具日,承诺人 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 文玉 争的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商业 形。 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3、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 为,并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作为楚江新材的股东,将继续按照法律、法 规及楚江新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影响楚 江新材的独立性,保持楚江新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 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一、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本人承 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 会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 金、资产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3、保证上市公 正常履行中,截至本核 关于保证上 缪云良和曹 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 查意见出具日,承诺人 市公司独立 文玉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性的承诺 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 形。 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 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五、保证上市公司的 业务独立:本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 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 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 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9,140,87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688%(以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总股本1,508,545,448股为基础计算)。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2名,分别为缪云良和曹文玉,且二者 为一致行动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数 解除限售前持有限 本次上市流通股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售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例 1 缪云良 15,840,495 15,840,495 1.0501% 2 曹文玉 3,300,379 3,300,379 0.2188% 合计 19,140,874 19,140,874 1.2688% 注: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以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总股本1,508,545,448股为 基础计算。2、本次上市流通股份占比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 解除限售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占公司总股 增加 减少 本的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28,337,276 19,140,874 9,196,402 0.61%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1,480,208,172 19,140,874 1,499,349,046 99.39% 通股 三、总股本 1,508,545,448 1,508,545,448 100.00% 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以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公司总股本1,508,545,448股为基础 计算。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东海证券同意楚江新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成祺 彭江应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