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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族网络: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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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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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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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14:45;召开地点:上海
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180,94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26%;参加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8人,代表股份7,32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032%。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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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由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7,560,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99%;反对4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77%;
弃权3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2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13,37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360%;反对409,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929%;弃权305,7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71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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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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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王意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