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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4-03-0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
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
月内。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
披露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
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
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
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