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3-0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角色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

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1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 1 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呈交董事


                                     2
长审核,当董事长认为提案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

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

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

分进行保存。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形成正式提案。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将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3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4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但可进行讨论。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6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7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8
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

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涉及内幕信息的,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