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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特电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7 人,代表股份 246,902,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1
权股份总数的 14.4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895,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5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5 人,代表股份 36,006,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1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5 人,代表股份 36,006,5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5 人,代表股份 36,006,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1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07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18%;反
对 2,90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3%;弃权 9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18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39%;反对 2,90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9%;弃权 9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2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2025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34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9%;反
对 3,70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3%;弃权 8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44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12%;反对 3,70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45%;弃权 8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群律师、张曹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