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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武镁业:宝武镁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03-30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宝武镁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
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
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
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
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的
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
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
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事项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
生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
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对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
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有
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
董事会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
公告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
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五)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
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
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第 6.3.22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和《上市
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
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办法,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但有关由上市公司遵守的
条款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