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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武镁业: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2024-03-30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科学合理,程序符
合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程序和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经营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
营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
作效率。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 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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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证券、期权、外汇、
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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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进
行审议,除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均需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
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
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
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第四条和第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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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除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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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如本规则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
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则由较低一级的有权
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规则之规定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审核后报
董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有关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重要事项:公司设立分、子公司,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
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
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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