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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 聚 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1-07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4-29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金梅女士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1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3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41,938,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2459%。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08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0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34,691,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884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3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7,24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6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79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44%;反对 1,052,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6%;弃权 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3,691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64%;反对 1,052,60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24%;弃权 90,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812%。
                                    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164,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409%;反对 3,678,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5%;弃权 9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12,78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39%;反对 3,678,30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15%;弃权 9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5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霍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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