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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风科技: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2024-04-27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 4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 7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 10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22
第八章     董事会......................................................................................................................... 25
第九章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十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 33
第十一章     监事会..................................................................................................................... 35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37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 ................................................................. 38
第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42
第十六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七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 44
第十八章     通告......................................................................................................................... 45
第十九章     附则......................................................................................................................... 46




                                                                   1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金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01]29 号)批准,由新疆
             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26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由 5 家法人股东和 9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各发起人以
             其持有的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截止
             2000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 32,343,459.10 元,按照 1:1 的
             比例折为总股本 3,230 万股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差额 43,459.10
             元列入资本公积金。2001 年 3 月 8 日经验资已经足额缴纳。各
             发起人股东及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例
              号                                     股)          (%)
               1   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1,232.25          38.15
               2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819.77          25.38
               3   陶毅                               159.24           4.93
               4   新疆风能研究所                     158.27           4.90
               5   魏红亮                             125.00           3.87
               6   谷宝玉                             116.93           3.62
               7   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             115.31           3.57
               8   王彬                               105.62           3.27
               9   胡楠                                90.44           2.80
              10   马辉                                87.53           2.71
              11   武钢                                63.31           1.96
              12   郭健                                61.05           1.89


                                      2
              13   王进                           54.26          1.68
              14   北京君合慧业投资咨询有         41.02          1.27
                   限公司
                           总股本              3,230.00        100.00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金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2007]45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50000410001060。

第 1.02 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第 1.03 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
             路 107 号。

             邮政编码:830026

             电    话:(0991)-3767411

             传    真:(0991)-3767411

第 1.04 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5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
             保护。

第 1.06 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
             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
             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1.07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
             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3
             公司不得成为任何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 1.08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
             务官、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 1.09 条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 1.10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
             地为股东、客户、供应商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
             进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可持续利
             用。

第 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
             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
             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
             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 3.01 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
             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 3.04 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
             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 3.05 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
             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
             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
             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 3.06 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获香港
             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
             交易的股票。

第 3.07 条   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4,225,067,647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
             股 3,451,495,248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1.69%;境
             外上市外资股(H 股)773,572,399,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 18.31%。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 3.08 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
             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可以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 3.09 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


                                 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 3.10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25,067,647 元。

第 3.1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12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3.13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A 股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

第 3.14 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6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3.15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 4.01 条   在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 4.02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4.0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本章程第 4.04 条至第
             4.05 条的规定办理。

第 4.0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购回、向
             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 4.05 条   公司因本章程 4.03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4.03 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第 5.01 条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可以根据
             香港《公司条例》相关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 5.02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8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 5.03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5.04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5.0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5.06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5.07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9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5.08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
             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任何附于股份的
             权利。

第 5.09 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 5.10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



第 6.0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 6.02 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
                      东的提案;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6.0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上市地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 6.0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6.04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6.05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和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 6.06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6.0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6.08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12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按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6.09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6.1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6.11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13
第 6.12 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6.13 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1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 6.1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
             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6.12 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6.15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为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监事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适
             用本条规定。

第 6.16 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14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6.17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6.1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 6.19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 6.20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
             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
             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
             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人
             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 6.21 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15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

第 6.22 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并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议。


第 6.23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 6.24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6.25 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
             表决仍然有效。

第 6.26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名称)等
             事项。

第 6.27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境外代理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席应当
             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 6.28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16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29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
             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
             出席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第 6.30 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6.31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6.32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 6.33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6.34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应当
             由秘书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17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6.35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6.36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6.37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6.38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18
             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受托代理其
             他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
             (五)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第 6.39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 6.40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董
                   事会、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非
                   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是,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
                   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一并提交本章
                   程第 6.17 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以应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于 2 日内按本章程第 6.17
                   条规定核实该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对具备董事、监事候
                   选人资格的提名,董事会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及时发出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对不具备董事、监事
                   候选人资格的提名,董事会应及时向提名人作出解释;董
                   事会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因上述提名而需要选举董事的
                   股东大会延后,以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
                   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四)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19
             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果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 6.41 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
             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
             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 6.42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6.43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6.44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0
第 6.45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6.46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6.47 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6.48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 6.49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6.50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 6.5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21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6.52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
                   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
             决议通过。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 7.01 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22
             担义务。

第 7.02 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 7.04 条至第 7.08 条
             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 7.03 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
             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
             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
             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
             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
             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
             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
             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
             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
             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 7.04 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
             本章程第 7.03 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
             时,在类别股东会议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


                                23
             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本章程第 4.04 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在本章
                    程第 5.09 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 4.04 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
                    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
                    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
                    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 7.05 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 7.04 条由出席类别
             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
             作出。

第 7.06 条   公司召开年度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1 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召开临时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 7.07 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 7.08 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
             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
                    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
                    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
                    外股份的 20%的;或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
                    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24
                        第八章        董事会



第 8.01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
             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立提名、战略决策、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性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
             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业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但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 8.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
             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 8.03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8.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5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8.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 8.06 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6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
             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8.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 8.08 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 8.09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8.10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 8.11 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7
             (七)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金额、委
                      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
                      事项,并可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授权董事长或控股子
                      公司根据授权范围决定该类事宜;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另
                      有规定除外;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
                      官会同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
                      官、副总裁、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决定聘请保荐人;
             (十六) 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
             (二十)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签字后方能生效。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8.12 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8.13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28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8.14 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事项等事项行使下列权力: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公司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或以上同意;其中,本章程第 6.03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在按本条规定取得董事会同意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第 8.15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组织执行董事会的职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负责公司战略研究及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财务的重大决策和人事方面(包含公司子公司)的
                   重大决策(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提请聘任和解聘
                   高层管理人员)享有最终决策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8.16 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8.17 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董事长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总裁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并不受本章程关于会议通知的限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9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
             境内外其他地方举行。

第 8.18 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总裁,其中
                   定期会议须提前 14 天告知董事会议时间。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
                   题。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 8.19 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第 8.17、8.18 条规定的时
             间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
             进行。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及
             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采纳。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表决方式。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第 8.20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8.21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规定,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 8.22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法人和自然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8.23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30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
               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
               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第 8.24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9.01 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 9.02 条     《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 9.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9.04 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
             官、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总裁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首席执行官、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首席执行官、总裁
             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 9.05 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总裁主持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总裁对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投资方案;
             (四)负责公司子公司的股权管理;
             (五)会同董事长:
                 1、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
                    工程师;
                 2、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与首席执行官职权相关的中层管理人
                    员;
                 3、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六)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 9.06 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执行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七)会同董事长:
                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职权相关的中层管理人员;
                2、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第 9.07 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2
第 9.08 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9.09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第 9.10 条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 10.01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10.0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为:

              (一)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
                     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
                     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
                     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做
                     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
                     透明度;
              (四) 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 处理与中介机构、境内外监管机构、媒体关系,搞好公
                     共关系。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为: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安


                                 33
                       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
                       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同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
                       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
                       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
                       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作为公司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联络人,确保公司依法
                       组织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并组
                       织公司相关部门完成与证券监管有关的事项;
              (四)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
                       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
                       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
                       澄清,并通告境内外监管机构;
              (六)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
                       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
                       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
                       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
                       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
                       组织向境内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七)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
                       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
                       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八)   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
                       并有权如实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
                       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董事和总裁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外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 10.03 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

                                 34
              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 10.04 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
              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
              作。



                        第十一章        监事会



第 11.01 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
              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
              权益。

第 11.02 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
              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组织执行监事会的职责。

第 11.03 条   监事会成员由 3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
              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
              免。

              根据需要,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
              作。

第 11.04 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
              事。

第 11.05 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11.06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11.07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第 11.0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09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 11.10 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 11.11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6
第 11.12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 11.13 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 11.14 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或特殊事项,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关于会议通知的限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通过。

第 11.15 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
              督职责。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12.01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7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 12.02 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
                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 12.03 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联系人有利害关系时,该
                董事应予回避,且不得参与投票;在确定是否有符合法定人数
                的董事出席会议时,该董事亦不予计入。

第 12.04 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
                东大会事先批准。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及内部审计



第 13.01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3.02 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 13.03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境
                内外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38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外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境内外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13.04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3.05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第 13.06 条   公司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或以红
              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 13.07 条   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 13.08 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
              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 13.09 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 13.10 条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付。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
              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
              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39
              办理。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息,均可享有利息,但股
              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息。

              如获授予权力没收无人认领的股息,该项权力只可在宣布股息
              日期后 6 年或 6 年以后行使。

第 13.11 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用港币支付现金股利和其
              他款项的,汇率应采用股利和其他款项宣布当日之前一个公历
              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中间价。

第 13.12 条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根据分配
              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 13.13 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 13.14 条   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同时现金流
              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
              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际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


                                 40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应该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5%或
              经营性现金流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时,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
              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
              东意见外,还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发展战略等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 13.15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41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3.16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14.01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 14.02 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 14.03 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4.04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 14.05 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有无不当情事。



                   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 15.01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 15.02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42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 15.03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六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16.01 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 16.02 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
              15 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
              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16.03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全国性经济类或证券类任意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 16.04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3
第 16.05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及应缴纳的附加税款及基金;
              (四)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其他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
              股份的种类和比例。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 16.06 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 16.07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 16.08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6.09 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七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 17.01 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
              程。

第 17.02 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拟定章程修改方案;

                                 44
              (二)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 17.0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 17.04 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八章    通告



第 18.01 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就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向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公司可以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电子方式、
              以在公司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或邮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
              或提供给公司股东。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亦可以书面方
              式选择以邮寄方式获得上述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公告须
              于报章或网站上刊登。

              对于联名股东,公司只须把通知、资料或其他文件送达或寄至
              其中一位联名持有人。

第 18.02 条   对任何没有提供登记地址的股东或因地址有错漏而无法联系
              的股东,只要公司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把有关通知陈示及保留满
              24 小时,该等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第 18.03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 18.04 条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
              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
              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知。

第 18.05 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

                                45
              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视为发
              出,并在发出 48 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第 18.06 条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发送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陈述,
              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或将之交予
              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予公司的登记代理人。

              股东或董事如要证明已向公司送达了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
              陈述,须提供该有关的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陈述已在指定
              时间内以通常的方式送达或以预付邮资的方式寄至正确的地
              址的证据。



                           第十九章      附则



第 19.01 条   本章程以中文及英文编制,如有抵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19.02 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19.03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不含本数。

第 19.04 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
              他意义的除外:

“章程”      本公司章程
“公司”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本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
“董事”      本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法律,监事会负责监察公司的董事会及
              其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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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   中国宪法或任何在中国生效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视其文
               义所需而定)
“《公司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之《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之《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香港股东名 指依据本章程规定存放在香港的股东名册部分
册”
“ 香 港 联 交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所”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特别决议”   指经由出席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
“普通决议”   指经由出席的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 19.05 条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第 19.06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19.07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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