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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
077),公司将定于2024年12月16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2024 年 12 月 16 日 15:00;
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 9:15 至
2024年12月16日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
网络投票)共11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03,239,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5.939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1日,公司总股本
为1,998,319,79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2,147,225,因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1,966,172,566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718,526,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4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184,71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3人,代表股份14,01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1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03,192,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33,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1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3,966,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2%;反对 33,15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66%;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叶敏华、张艺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