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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
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本条第一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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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
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
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为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审计室设主任一名,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审计室主任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
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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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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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依照程序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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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
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做出会议决议
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予以注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档案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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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年报流程

    第二十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以及审
计重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以通讯方式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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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失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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