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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
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项,包括:                                 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子公司投资等);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移的事项;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他组织;                                   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织;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或者其他组织;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                                         组织;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的关联自然人: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的父母;                                   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
                                           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授权,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授权,
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   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5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占公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
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三条标准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三条标准的,适
的,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
时,可以免予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   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应按本制度规定
相关义务:                                 履行审议及披露,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股东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大会审议: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息、红利或者报酬;                         获得债务减免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上市规则》规
                                           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   有);
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文稿(如有);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六)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注:除以上条款和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本制度其他条款内容

不变。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