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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   《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                                         的担保;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董事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         本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的其他地点。                                   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或召集股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
                                             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或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三)本章程的修改;                         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的;                                         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存在单一股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                                        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公司党委
                   …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
                                          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
                                          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职数及党组织书记、副书
                                          记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
                                          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
                                           单设时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
                                           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
                                           层任职。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人员应当停
                                           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八)…
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     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对值计算。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    员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
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
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
由参会董事签字。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信息披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
                                             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
                                             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
                                             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主要负责
                                             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
                                             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
                                             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人员。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事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序要求等事宜。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议;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理由。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专项说明和意见;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的派发事项。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
                                                       后,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润分配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现金分配: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一)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
正值;                                                 内盈利;
…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总额不低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30%。
的 利 润 应 不 低 于 当 年 实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                                                     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一)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透明。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二)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途。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方式进     件、传真)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
行。                                         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件、
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方式进     传真)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
行。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邮件发送的,发出日期即送达日期;公司通
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
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发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送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注:除以上条款和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