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 《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 的担保;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董事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 本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的其他地点。 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或召集股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
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或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三)本章程的修改; 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的; 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存在单一股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 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公司党委
…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
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
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职数及党组织书记、副书
记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
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
单设时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
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
层任职。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人员应当停
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八)…
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 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对值计算。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 员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
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
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
由参会董事签字。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信息披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
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
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
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主要负责
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
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
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人员。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事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序要求等事宜。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议;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理由。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专项说明和意见;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的派发事项。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
后,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润分配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现金分配: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一)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
正值; 内盈利;
…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总额不低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30%。
的 利 润 应 不 低 于 当 年 实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 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一)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透明。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二)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途。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方式进 件、传真)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
行。 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件、
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方式进 传真)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知)
行。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邮件发送的,发出日期即送达日期;公司通
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
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发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送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注:除以上条款和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