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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力
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依
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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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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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
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一名监事不应
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
送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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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表决以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如以举手、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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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
《监事会议事规则》失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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