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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合科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2月)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科
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
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
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
所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
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
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
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
制度执行情况。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
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预先签
署《承诺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但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一条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
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失
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