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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3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2:5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现场会议召集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1 名,代表股份

206,092,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37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199,746,17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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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81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16 名,代表股份数为

6,346,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0%。

     (四)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517 名,代

表股份数为 6,347,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0%。

    (五)会议由公司职工董事潘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144,479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8%;879,2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6%;

69,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39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61%;879,2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20%;69,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8%。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204,985,079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4 % ; 1,034,102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018%;7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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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239,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448%;1,034,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25%;7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7%。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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