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12-25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对外捐赠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资监管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公司各单位、
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捐赠,对外捐赠事项必须按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或经集团
公司预算外审批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赞助性捐赠支出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分子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
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合法财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
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
行为,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
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将本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要
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对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依法拒绝。公司
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
然人,不得作为受赠人。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党群工作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捐赠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捐赠报批
程序与综合管理,向上级单位报送对外捐赠相关信息。
证券部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对外捐赠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受赠人与捐赠资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帮扶性捐赠,即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地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
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
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特殊情况外,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2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
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统一捐赠和各单位、分子公司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统一捐赠由集团公司或北化研究院集团、地方政府发起、公司组
织实施;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行捐赠由各单位、分子公司按照年度批复确定的对外捐赠方案
和预算,以公司或分子公司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
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受赠人应明确各自权责。受赠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捐
赠资产用途的,公司应立即停止捐赠行为,直至获得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分类进行审批管理。
3
预算内捐赠事项结合年初预算审批工作集中审批;预算外捐赠事项结合实际及时
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内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所对应的各项捐赠事项;
预算外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之外需进行捐赠的事项,主要包括抢险救
灾、年中新发起的帮扶捐赠、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初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捐
赠事项。除突发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必须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将一项捐
赠事项拆分为多个事项进行捐赠,不得在同一年度针对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
重复进行多次捐赠。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既要通过公益性对外捐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也应根据自身状况科学合理控制捐赠。
第十九条 预算内捐赠管理程序:
各单位、分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形成对外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申请表,并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参与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地方帮扶工作的有关单
位,应将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帮扶捐赠事项作为经常性捐赠事项进行预算
申报。
第二十条 预算外捐赠管理程序:
确需开展预算外捐赠的单位,应制定捐赠方案并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
向党群工作部上报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
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各单位、分子公司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应附捐赠方案、预算外捐赠申请
表、支持捐赠事由的佐证文件或资料,以及对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购买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据确定捐赠价
4
值。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案前,要先经财务金融部认定
其捐赠价值。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大在用、在建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应先征得资产管理部
门同意,并将有关意见随同捐赠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紧急情况,确需进行紧急捐赠的预
算外捐赠事项,可以口头报批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各单位、分子公司
于实施捐赠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报预算外捐赠申请文件,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事由、受赠对
象及其所在地区、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方式,是否为经常性捐赠等内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组织实施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批复的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组织
实施捐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捐赠金额和捐赠事项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履
行报批程序后方可捐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实施捐赠后,应准确记录捐赠信息,定期编
报对外捐赠报表,报送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捐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及时更新对外捐赠报表参数;捐赠支出报
表编报应确保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捐赠支出应与财务决算等财务数据核对
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
在捐赠管理部门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等问
题的单位给予提醒。
第三十条 对在救灾、帮扶、社会公益事业等捐赠活动中社会效益和效果突
出的单位,考虑在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司党字〔2022〕105 号)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