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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30  

                                                          临时公告:2024-03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956,723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
额=(863,794,983 股-6,956,723 股)×3 元/10 股= 257,051,478.00 元(含税)。
    2、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计算的每股现金分
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57,051,478.00 元÷863,794,983 股=0.2975838 元/股(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
四舍五入)。
    3、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格-0.2975838)元/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获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年报披露日,共计
856,968,35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57,090,507.1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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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
则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准,按照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由于回购股
份数量增加,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减少,由 856,968,357 股变更为
856,838,260 股,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合计派发现金股利由 257,090,507.10
元(含税)变更为 257,051,478.00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794,983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6,956,723 股后的 856,838,2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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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46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8*****083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08*****296                   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08*****019              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参数调整情况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956,723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 863,794,983 股 -6,956,723 股 ) × 3 元 /10 股
=257,051,478.00 元(含税)。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
份)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
权 益 分 派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总 股 本 =856,838,260 股 × 0.3 ÷ 863,794,983 股
=0.2975838 元/股。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
记日收盘价格-0.2975838)元/股。
    2、关于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
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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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宜
    根据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8),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配股及
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进行调整,由不超过人民币 23.83 元/股调整至不超过 23.53 元/股。具体
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因 此 ,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股 份 价 格 上 限 =23.83-257,051,478.00 ÷
863,794,983=23.83-0.2975838≈23.53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自 2024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鉴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本次回购股份
数量区间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董旭海、刘建宁
    咨询电话:0535-6394123
    传真电话:0535-639412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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