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03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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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会议召开时间是
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在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
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3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5,093,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5.6847%,其中:出席会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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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4,635,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34.4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458,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2232%。通过现场和网络
方 式出 席本 次会议 的中 小投 资者 338 人 ,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10,444,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2217%。上述现场出席及通
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截止股权登
记日 2024 年 8 月 27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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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邢丽平、田蕾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孙慧芳、黄钧铭、监事代
表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
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4,069,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42%;反对票 949,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13%;弃权票 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9,420,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24%;反对票 949,69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4%;弃权票 74,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2%。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
过。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03,595,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087%;反对票 1,082,9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50%;弃权票 4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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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8,946,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04%;反对票 1,082,99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87%;弃权票 415,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9%。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
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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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孙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向海平 王毓朝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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