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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3  

                                                           决议公告:2024-05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4年9月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305,093,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4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为863,79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8,824,123 股,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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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4-055



份总数为 854,970,860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63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5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2%。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2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 500,000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304,06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642%;反对94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113%;弃
权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5%。该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0,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0.1924%;反对949,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924%;
弃权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152%。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 863,794,983 股减少至 863,294,983 股,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863,794,9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63,294,983 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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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2024-055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
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03,595,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87%;反对1,082,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50%;
弃权4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63%。该议案以特别
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6,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85.6504% ;反 对1,082,992 股, 占 出席 会 议中 小 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的
10.3687%;弃权4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8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
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4 年 9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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