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浙富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1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2024年5月20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

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 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

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

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

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总数

3,060,698,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8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27,969,45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29,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4%。通过网络
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9,97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2%;反对408,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20,1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77,95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45%;

反对 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7%;弃权

32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8%。

    2.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9,97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5%;反对399,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320,1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7,962,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

反对3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9%;弃权

3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8%。

    3.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9,97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2%;反对399,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328,6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7,95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5%;

反对3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9%;弃权

3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

    4.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9,97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3%;反对406,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20,1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7,955,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4%;

反对4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8%;弃权

3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8%。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60,29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69%;反对389,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10,3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8,283,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1%;

反对3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8%;弃权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318,36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91%;反对408,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8,27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3%;

反对4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792,797,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4723%;反对27,813,05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7%;弃权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0,869,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16%;

反对27,813,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8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59,86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27%;反对49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338,900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7,845,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66%;

反对4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7%;弃权

33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
    9. 《关于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60,29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69%;反对399,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8,283,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1%;

反对3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关于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60,291,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67%;反对398,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78,27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2%;

反对3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0%;弃权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经核查,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4年5月20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方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