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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0-11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监事五名,实际参

加会议的监事五名,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陈宇超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暨新增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部

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暨新增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
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选择适

当时机,阶段性购买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

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5,9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

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工程进

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00 万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

使用。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符

合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授权时间内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