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4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14:50 起,在深圳 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 B 座 1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 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4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795,616,37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6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71,745,90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73%。 1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870,47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8%。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89,043,399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99.1739%;反对 5,327,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6%; 弃权 1,245,7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56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9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640%;反对 5,327,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73%;弃权 1,245,7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88%。 2、《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3,876,436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99.7813%;反对 1,4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6%; 弃权 334,5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13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109%;反对 1,4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6%;弃权 334,5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5%。 3、《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791,796,799 股 , 占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99.5199%;反对 2,78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 弃权 1,0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99%。 2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50,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87%;反对 2,78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25%;弃权 1,0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心怡律师、赵乃锋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