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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4-12-1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6

摘 要 ................................................................................................................................................ 8

正 文 .............................................................................................................................................. 14

一、东方园林基本情况................................................................................................................. 14
    (一)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 14
    (二)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 ................................................................................................. 15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 16
    (四)资产情况..................................................................................................................... 17
    (五)负债情况..................................................................................................................... 18
    (六)偿债能力分析............................................................................................................. 20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1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21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21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21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 23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4
    (一)职工债权..................................................................................................................... 24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如有) ................................................................................. 24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 25
    (四)普通债权..................................................................................................................... 26
    (五)预计债权..................................................................................................................... 27
四、非保留资产的信托管理 ......................................................................................................... 28
    (一)信托要素..................................................................................................................... 29
    (二)信托受益权的确认 ..................................................................................................... 32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 33
    (四)信托联合体的治理结构 ............................................................................................. 34
    (五)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 ................................................................................................. 36
五、经营方案................................................................................................................................. 36
    (一)增量业务(新能源)经营战略 ................................................................................. 37
    (二)存量业务经营战略 ..................................................................................................... 37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 39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39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 40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41
    (一)执行主体..................................................................................................................... 41
    (二)执行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 41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 41
    (四)协助执行事项............................................................................................................. 42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42
    (一)监督主体..................................................................................................................... 42
    (二)监督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 42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 43
九、其他事项................................................................................................................................. 43
    (一)重整计划变更及解释 ................................................................................................. 43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 44
    (三)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 46
    (四)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 46
    (五)劣后债权处理............................................................................................................. 46
    (六)偿债资源预留和处理 ................................................................................................. 46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 48
    (八)债权人配合事项 ......................................................................................................... 48
    (九)转让债权的清偿 ......................................................................................................... 49
    (十)特殊主体受领偿债资源 ............................................................................................. 49
    (十一)信用修复................................................................................................................. 49

结 语 .............................................................................................................................................. 50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东方园林、公司或
                   指 名: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
《企业破产法》     指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         指
                        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民法典》         指
                        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             指
                        的,东方园林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享
债权人会议         指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按
                        照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公司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确定的股
出资人             指 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东方园林股东
北京一中院或法院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
                        (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指
管理人             指
                        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组为东方园林管理人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国资公司       指
                        曾用名: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

                               1
                       理中心
朝汇鑫            指 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盈润汇民          指
                       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朝阳区国资委      指
                       理委员会
                       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
国联基金          指
                       司
                       由国联基金及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
国联基金联合体    指
                       司组成
朝阳环境集团      指 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国寿财富          指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申优资产          指 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信信托          指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外贸信托          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机构          指 中信信托及/或外贸信托
                       暂定名称: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
一号信托          指
                       整专项服务信托
                       暂定名称:外贸信托-玄武 25 号风险处
二号信托          指
                       置服务信托
信托联合体        指 一号信托及/或二号信托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24 年 4 月 30 日
重整受理日        指 2024 年 11 月 22 日
重整计划          指 东方园林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

                                2
                        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           指 方案,以东方园林全部股本为基数,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
《市场价值资产评        5228 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指
估报告》                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全部资产市场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清算价值评估咨        5229 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指
询报告》                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全部资产清算价值项
                        目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偿债能力分析报
                   指 5289 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告》
                        司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2024]第
《审计报告》       指 ZG12054 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企业破产法司法
                   指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释(三)》
                        (三)》(法释〔2020〕18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同 司 法 解 释 指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一)》(法释〔2020〕25 号)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民
破产费用           指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
共益债务           指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


                                3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职工债权         指 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全国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8〕53 号)规定的债务人欠缴的住
                      房公积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
社保债权         指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
                      用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
                      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未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决等原因而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未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暂缓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
执行期限         指
                      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


                             4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
监督期限   指 执行的期限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
              十一条由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
              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




                     5
                           前 言


    近年来受市场、融资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东方园林陷入严重
的债务危机。在北京市、朝阳区两级政府的支持下,东方园林利用
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债务风险外溢诱发更大规模社会

风险。
    2024 年 5 月 9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决定书》,决定对东方园林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

京 01 破申 469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东方园林提起的重整申请,并指
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东方园林在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
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全力以赴做
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根据东方园林的实际情况,
在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监督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重整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指导和监督,确
保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
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开展东方园林债权审查和确认、职工债权
调查、资产审计及评估、重整投资人引入等各项重整工作,对东方
园林的整体现状已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公司在充分听取、吸收债权
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分析意见的


                                6
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
的条件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东方园林的实际

情况,依法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提交出
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7
                            摘 要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
    东方园林现有总股本为 2,685,462,004 股,重整计划拟以现有总
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成后,东
方园林的总股本预计将增至 5,999,322,117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
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分配和处置:
    1)转增股票中 11 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 亿股由国
联基金设立重整专项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
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1 亿股由朝阳环境集团受让,受
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2 亿股由国寿财富(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和申优资产
(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各受让 1 亿股,受让价格为 1.00 元/股,该
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重整投资人
受让股票所支付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转增股票中约 15.14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
    3)剩余 7 亿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入投资人,
所得资金用于解决职工等历史遗留问题、信托项下平台公司为实现
债权人利益而必需的初始启动资金等,如有剩余将补充流动资金,


                                 8
用于东方园林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
能力,实现抵债股票的保值增值;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价格不低于

1.00 元/股。预留股份的投资人引入方案需经东方园林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部分股票的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
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关于股份

限售、减持的有关规定。
    重整投资人及预留股份受让人转让转增股票给存在控制关系或
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
报与审查情况,东方园林的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
权(如有)、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四类。具体调整和受偿方
案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调查,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园林职工债权约为 1.8 亿
元。
    本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如有)
    截至 2024年 12月 11日,暂无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暂无社保部门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
    东方园林欠付的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
如有,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


                                 9
清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
债权金额为 35.40 亿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的债权人,经评估能够判断其优先受偿权利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
人就剩余债权金额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但东方园林仅是提供财产担

保,并非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剩余债权金额无表决权。
    在东方园林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已就担保物权的行使方案,
征求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意见。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
物权,则管理人将依法就对应的担保物进行拍卖。若担保物经一次
拍卖后未成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选择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
(评估价)以物抵债。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选择行使担保物权,
或在担保物经一次拍卖流拍后未选择以物抵债、无法适用流拍情形
下以物抵债或以物抵债无法进行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
资产进入信托,由信托机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若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但处置完毕时间预计超过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资产进入信托,由
信托机构继续执行既定的拍卖方案(如有),或由信托机构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作为信托底层资产,用于设立信
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的评估值,等额获得特定优先信
托受益权份额。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与其担保


                               10
物具有对应关系。在后续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就其对应的担保物处置回收金额或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回收金额,在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获受偿部分,若东方园林
仅是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予清偿;若东方园林同时是主债务人或保
证人的,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担保物转入信托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需注销担保物的担保
措施。如确需注销的,应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并征得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同意。同时,为保障信托设立,信托机构有权就担保物

设立后顺位担保物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予以配合。信托机构应
根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关于担保物处置的要求,随时启动处置程序,
不得以长期自持为目的。信托机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等规
定,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对于符合以物抵债规定和条件的,可按规
定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
    由于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
物权行使不受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随时行使担保物权,因
此,法院受理东方园林重整之日起至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之日期间
的利息不予补偿。
    (四)普通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
额为 192.95 亿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东方园林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26.82%。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如
下:


                               11
    1.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
方园林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

依法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分别以转增股票和
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转增股票清偿与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

偿的债权比例分别约为 19.27%、80.73%。以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
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25.25 股转增股票(即股票抵债价格为
3.96 元/股)的方式获得清偿。在以转增股票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

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
“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
数上加“1”。以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
权分得 75 份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清偿。在以普通信托受益权
份额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为
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两位小数。
    (五)预计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未
决等原因而尚处于暂缓确认债权(申报金额为 78.08 亿元),账面记
载但尚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账面记载金额为 31.58 亿元),以及
债权人尚未申报、东方园林亦未入账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东方园林
应承担责任的债权,在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账面记载金额
或暂估金额等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
偿方案予以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2
(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仅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东方园林暂缓确认债权中

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的申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东方园林也并非发包人(业主方),因此,暂
缓确认债权中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中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预留偿债资源。




                                 13
                            正 文


    一、东方园林基本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东方园林成立于 1992 年,并于 2009 年在深交所上市,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10000102116928R,股票代码为 002310,曾用名为北京
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 6 层 601 号,法定

代表人为贾莹,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
本 268,546.2004 万元。
    经营范围为:水污染治理;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养护园
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的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销售建
筑材料、园林机械设备、体育用品、花卉、日用品、电子产品、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玩具、文具用品、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
理;企业管理服务;汽车尾气治理;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污
染治理;噪声、光污染治理;辐射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固体
废弃物污染治理;出租办公用房;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游览
景区管理;社会经济咨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运动项目除
外);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旅游信息咨询;旅游资源开发;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策划;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电
脑动画设计;技术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下项目
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林木育苗、花卉种植;测绘服务。(市场主


                                14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
    1.股权结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东方园林股东总数为 72,389 户,总股
本为 2,685,462,00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685,233,339 股,
占比 99.99%;有条件限售股(高管锁定股)228,665 股,占比 0.01%。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00%        134,273,101
         北京朝投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2     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       5.00%        134,273,101
                   限合伙)
   3                 魏巍                   2.97%         79,792,500
   4                何巧女                  2.68%         72,069,964
   5                赵宝宏                  1.56%         41,921,800
         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
   6                                        1.46%         39,300,000
           合信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
   7                                        1.44%         38,700,100
           合信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应绍荣                  0.98%         26,319,400
   9                翟晓波                  0.95%         25,501,000
   1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5%         22,800,00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朝汇鑫持有东方园林 5%股权,拥有
表决权比例为 7.87%,盈润汇民持有东方园林 5%股权,拥有表决权
比例为 5%,二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
表决权比例为 12.87%,朝汇鑫为东方园林控股股东;朝阳国资公司
为东方园林间接控股股东,东方园林实际控制人为朝阳区国资委,

                                    15
股权结构如下: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4 年 5 月 7 日,朝阳国资公司以东方园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北京
一中院申请对东方园林进行重整及预重整。
    2024 年 5 月 9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决定书》,决定对东方园林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

京 01 破申 469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

2024 年 7 月 10 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
站发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共有 9 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园林重整一案。同日,北京一中院
作出(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


                                16
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管理人。
    经初步审查、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反向尽职

调查及谈判等,管理人召开管理人会议,选定国联基金联合体和朝
阳环境集团为具有产业赋能的投资人,选定国寿财富和申优资产为
财务投资人。2024 年 12 月 3 日,东方园林分别与前述重整投资人签

署重整投资协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发布相关公告。
    (四)资产情况
    1.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方园林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为 219.85 亿元,其中流
动资产合计 120.76 亿元、非流动资产合计 99.09 亿元,资产项目构
成、账面价值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占比
           货币资金                     22,196.41          1.01%
           应收票据                         33.23          0.00%
           应收账款                    581,716.84         26.46%
           预付款项                       123.45           0.01%
          其他应收款                   205,668.98          9.35%
           合同资产                    389,917.91         17.74%
         其他流动资产                    7,975.20          0.36%
         流动资产合计                1,207,632.02         54.93%
         长期股权投资                  177,660.17          8.08%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7,264.26          2.6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710,577.42         32.32%
         投资性房地产                     645.06           0.03%
           固定资产                     40,059.86          1.82%
           无形资产                      1,273.30          0.06%
         长期待摊费用                     129.84           0.0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77.81          0.15%


                                17
           非流动资产合计                      990,887.71             45.07%
              资产总计                        2,198,519.74            100.00%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清算价值

评估咨询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方园林总资
产市场价值约为 227.75 亿元,总资产清算价值 102.89 亿元,具体如
下:
                            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
           项目                             占比                        占比
                            (万元)                  (万元)
流动资产                    1,262,484.17    55.43%    583,843.28        56.75%
非流动资产                  1,015,053.19    44.57%    445,040.77        43.2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80,167.90     7.91%       85,657.11        8.33%
        投资性房地产           3,628.09     0.16%        2,176.85        0.21%
        固定资产              58,470.17     2.57%       31,774.43        3.09%
        在建工程                   0.00     0.00%              0.00      0.00%
        油气资产                   0.00     0.00%              0.00      0.00%
        无形资产               1,667.54     0.07%            469.09      0.05%
       其中:土地使用权            0.00     0.00%              0.0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771,119.49     33.86%    324,963.29        31.58%
        资产总计            2,277,537.36 100.00%     1,028,884.05     100.00%

    (五)负债情况
    1.负债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方园林单体经审计的负债总额约为 283.21 亿元,其中流
动负债合计 265.88 亿元、非流动负债合计 17.32 亿元。另外,东方园
林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 15.17 亿元,为合并范围外子公司担保
9.15 亿元。
    2.债权申报情况


                                       18
    2024 年 5 月 9 日,北京一中院发布(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公告》,明确东方园林债权人可于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前向临时管理人书面主张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024 年 5 月 13
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
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引,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

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方园林重整,并发布
(2024)京 01 破 577 号《公告》,明确东方园林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管理人共接收 3,425 家债权人申报的
7,893 笔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 433.35 亿元。其中:申报有财产
担保债权 9 家 18 笔,金额为 156.72 亿元;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
权 2,195 家 5,141 笔,金额为 84.83 亿元;申报职工债权 139 家 161
笔,金额为 0.97 亿元;申报税款债权 2 家 2 笔,金额为 0.01 亿元;
申报普通债权 1,135 家 2,571 笔,金额为 190.83 亿元。
    另外,因债权人申报主体错误、重复申报、撤回申报等原因,
不通过的债权 656 家 1,254 笔,金额为 51.41 亿元。
    3.债权审查情况
    上述申报债权中,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已由管理人初步审
查确认的债权为 228.41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35.40 亿元、职
工债权 0.06 亿元、普通债权 192.95 亿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
申报金额为 78.08 亿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53.16 亿
元、申报职工债权 0.77 亿元、申报普通债权 24.16 亿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因申报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豁免等原


                                  19
因,不予确认的债权申报金额 127.60 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东方园林预重整阶段申报的附利息债权,

管理人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债权最终审查结论尚
需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相关债权金额及性
质以最终依法确认的债权为准。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调查,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园林欠付职工债权约 1.8
亿元。

    5.未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东方园林账面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约
为 31.58 亿元。另外,可能还存在债权人尚未申报、东方园林亦未入
账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东方园林应承担责任的债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东方园林如破产
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按照《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
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优先债权部分以及未设定担保的
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社
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东方园林
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26.82%。
    但前述清偿比例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破产清算中的普通债权
清偿比例较预估更低,原因如下:能够达到假定清偿率的前提,一
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费用能够控
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东方园林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


                                20
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东方园林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房
屋建筑物、应收账款等资产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

此外,破产清算状态下需要对东方园林现有全部职工进行补偿安置,
还将发生超出预估的高额职工安置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
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此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

程序耗时极为漫长,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园林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资产评估和债权申报
审查情况,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东方园林进行破产清
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
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园林,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应和债
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
划将对东方园林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
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园林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
会议之股权登记日之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
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21
    东方园林现有总股本为 2,685,462,004 股,重整计划拟以现有总
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成后,东
方园林的总股本预计将增至 5,999,322,117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
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分配和处置:
    1)转增股票中 11 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 亿股由国

联基金设立重整专项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
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1 亿股由朝阳环境集团受让,受
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2 亿股由国寿财富(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和申优资产
(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各受让 1 亿股,受让价格为 1.00 元/股,该
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重整投资人
受让股票所支付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
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转增股票中约 15.14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
    3)剩余 7 亿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入投资人,
所得资金用于解决职工等历史遗留问题、信托项下平台公司为实现
债权人利益而必需的初始启动资金等,如有剩余将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东方园林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
能力,实现抵债股票的保值增值;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价格不低于
1.00 元/股。预留股份的投资人引入方案需经东方园林董事会、股东


                                22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部分股票的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
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关于股份

限售、减持的有关规定。
    重整投资人及预留股份受让人转让转增股票给存在控制关系或
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的

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
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
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
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
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
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
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
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
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因此,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东方园林
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
偿及豁免等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次一交
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23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认的除
权(息)参考价格的,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

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
认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的,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

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东方园林现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重

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及豁免等情况,对计算公
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
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
东方园林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
报与审查情况,东方园林的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
权(如有)、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四类。具体调整和受偿方
案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调查,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园林职工债权约为 1.8 亿
元。
   本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如有)


                                24
    截至 2024年 12月 11日,暂无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暂无社保部门向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

    东方园林欠付的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
如有,将由东方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
清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
债权金额 35.40 亿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的债权人,经评估能够判断其优先受偿权利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
人就剩余债权金额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但东方园林仅是提供财产担
保,并非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剩余债权金额无表决权。
    在东方园林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已就担保物权的行使方案,
征求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意见。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
物权,则管理人将依法就对应的担保物进行拍卖。若担保物经一次
拍卖后未成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选择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
(评估价)以物抵债。如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选择行使担保物权,
或在担保物经一次拍卖流拍后未选择以物抵债、无法适用流拍情形
下以物抵债或以物抵债无法进行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
资产进入信托,由信托机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若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但处置完毕时间预计超过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的,则对应担保物将作为信托底层资产进入信托,由
信托机构继续执行既定的拍卖方案(如有),或由信托机构按照重


                                25
整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作为信托底层资产,用于设立信

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的评估值,等额获得特定优先信
托受益权份额。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与其担保
物具有对应关系。在后续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就其对应的担保物处置回收金额或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回收金额,在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获受偿部分,若东方园林
仅是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予清偿;若东方园林同时是主债务人或保

证人的,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担保物转入信托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需注销担保物的担保
措施。如确需注销的,应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并征得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同意。同时,为保障信托设立,信托机构有权就担保物
设立后顺位担保物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予以配合。信托机构应
根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关于担保物处置的要求,随时启动处置程序,
不得以长期自持为目的。信托机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等规
定,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对于符合以物抵债规定和条件的,可按规
定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
    由于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
物权行使不受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随时行使担保物权,因
此,法院受理东方园林重整之日起至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之日期间
的利息不予补偿。
    (四)普通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
额为 192.95 亿元。


                               26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东方园林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26.82%。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如
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

方园林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
依法以现金方式分两次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分别以转增股票和

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转增股票清偿与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
偿的债权比例分别约为 19.27%、80.73%。以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
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25.25 股转增股票(即股票抵债价格为
3.96 元/股)的方式获得清偿。在以转增股票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
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
“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
数上加“1”。以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
权分得 75 份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清偿。在以普通信托受益权
份额清偿债权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为
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两位小数。
    (五)预计债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仲裁未
决等原因而尚处于暂缓确认债权(申报金额为 78.08 亿元),账面记
载但尚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账面记载金额为 31.58 亿元),以及
债权人尚未申报、东方园林亦未入账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东方园林


                                 27
应承担责任的债权,在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账面记载金额
或暂估金额等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

偿方案予以清偿。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仅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东方园林暂缓确认债权中
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的申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东方园林也并非发包人(业主方),因此,暂

缓确认债权中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在重整计划中按照普
通债权的清偿方案预留偿债资源。
    四、非保留资产的信托管理
   东方园林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子公司股权、PPP
项目公司股权等债权及股权类资产,难以在短期内处置或收回,且
快速变现价值贬损大,债权人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害。因此,东方园
林将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破产服务信托,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
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以时间换空间,避免仓
促处置资产,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信托设立后,信托受
益权份额作为偿债资源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由于东方园林的债权人人数众多,相应的信托份额创建、留存、
受领、维护、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账户维护等管理工作
较大,且需进行信托管理的非保留资产类型及数量等较为复杂、分
布地域较广、管理难度较高,因此,拟由中信信托与外贸信托作为
信托机构设立双层信托结构,即由上层信托(即“一号信托”)与
下层信托(即“二号信托”)组成信托联合体,双层信托相互支持、


                                 28
相互协助、紧密配合。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在信托财产交付形式上,东方园林将新设一家平台公司,通过
资产重组,将非保留资产直接或间接地交付至平台公司,并由东方
园林作为委托人,以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股权及对平台公司的债权

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一号信托;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再以持有的
平台公司 20%股权及对平台公司的债权设立二号信托。其中,中信
信托代表一号信托负责信托受益权登记及管理、分配信托利益、向

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外贸信托则代表二号信托根据信托合




同的约定负责对平台公司处置底层企业及底层资产进行监督。
   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信托要素
    1.委托人
   一号信托委托人为东方园林,二号信托委托人为中信信托代表
的一号信托。
    2.受托人

                              29
    中信信托为一号信托受托人,外贸信托为二号信托受托人。
    3.受益人

    一号信托的受益人为依照本重整计划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并
根据中信信托的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债权人;二号信托的受益
人为中信信托代表的一号信托。

    4.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
    (1)信托财产
    一号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东方园林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股权

及东方园林持有的因底层资产转移而形成的对平台公司的债权。
    一号信托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设立二号信
托后,一号信托的信托财产为平台公司的 80%股权及持有的二号信
托的信托受益权;二号信托的信托财产为平台公司的 20%股权及对
平台公司的债权。
    (2)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
    实际纳入信托联合体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子公司股权或其财产性权利、PPP 项目公司股权或其财产性权利等
债权及股权(权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如有),具体底层资产
及底层企业见届时东方园林与平台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
    如实际纳入信托联合体的具体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的价值在评
估基准日后因底层资产被处置等原因发生变动,导致实际交付至平
台公司时的范围及/或价值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范围及/或价值存在差
异的,该等变动和差异,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纳入底层资产的债权,因对应债务人同时对东方园林享有债
权并行使抵销权等法定原因而消灭,则该等底层资产将替换为相应


                               30
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
   东方园林为底层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底层企业享有的追偿

权亦作为底层资产交付至平台公司。
   在东方园林转让非全资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若该等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等交付至平台公司

的底层资产相应地调整为向行权股东收取转让价款的债权或该等行
权股东已实际支付的对价。
   在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中,如有部分股权基于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限制、合同约定、章程限制等原因,或转让过户后可能对信托
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以只交付相关收益权或其他权利,但与该等底
层资产/底层企业有关的财产性权利或实际权益及其必要负担直接或
间接归属于平台公司,亦可以届时由平台公司与东方园林协商未交
付的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的经营管理、处置,以及收益实现方式。
如在信托联合体存续期间,该等底层资产所有权及/或底层企业股权
具备转让条件的,由东方园林和平台公司负责完成转让。
   在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转让予平台公司的过程中,如因部分资
产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
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股权、债权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
视为转让完成,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股权、债权的全部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请求权等)。后续在该等权利受限情形解除后,由东方园林和
平台公司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东方园林就其作为承包商的未结算、或未取得甲方过程认量的
部分,未来取得业务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转让予平台公司,作为信托


                              31
联合体的底层资产。关于要求业主支付并收取工程款的权利的转让
交付,因收取工程款而产生的增值税等税费,以及因继续建设、质

保、维修等义务的履行或不履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平台
公司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由平台公司及东方
园林商议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执行。

   如有部分不动产基于税费等置入成本考虑,暂不直接过户至平
台公司,则该等不动产的实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等)仍归属于平台公司。该等不动产后续通过处置、

清算等方式变现以实现资产价值,其变现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
属于信托联合体底层资产收益。
   上述底层资产及/或底层企业可能出现未能充分交付及/或未及时
交付的情形,东方园林可与平台公司签署相应协议具体约定转让事
宜。
   因东方园林公司债权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经法院生效法
律文书,导致东方园林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债权的,则该等底层资产
将替换为相应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
    5.信托期限
   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的预定期限 6 年,预定期限届满前若受益
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无法决策形成有效解决方案,信托联合体自动
延期 3 年,延期届满前可再由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决策是否继
续延期。
    (二)信托受益权的确认
   一号信托的信托财产价值与初始信托份额规模按照信托财产评
估咨询报告所载明的财产价值确认。


                               32
   一号信托为他益型信托,受益人为债权被确认、按照重整计划
其债权的性质及金额需以信托份额抵债,并登录受托人指定的电子

系统受领信托份额的债权人。
   受益人范围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或以合法方式最终确认的债权
人予以确定,在债权人选择受领信托份额后,由管理人及/或东方园

林书面出具相关主体明细。对于待确认债权对应的预留份额以及已
确认债权尚未受领的信托份额,均留存至一号信托。预留份额不足
以满足债权人受领的,则按照债权人受领的先后顺序受领,直至预

留份额受领完毕。
   一号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优先信托受益权与普通信托受
益权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二号信托设立时为自益型信托,其受益人为中信信托所代表的
一号信托。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1.信托收益种类
   信托收益分为特定收益与非特定收益。特定收益系指担保财产
等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处置或回收所得;非特
定收益系指特定收益之外的其他信托收益。以信托受益权抵债的相
关债权人成为一号信托受益人并享有信托联合体的信托利益,其可
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需以信托联合体实际取得的特定收益或非
特定收益为准。
    2.信托利益的归集与分配
   信托利益可通过偿债/分红/减资等方式,自平台公司向信托联合
体归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专户项下在扣除及/或留存相


                              33
关信托费用等必要款项后,剩余可供分配资金针对信托份额进行分
配。

   (1)特定收益分配
   某担保财产处置或回收实现的特定收益应优先、排他地按照重
整计划及信托合同约定向对该担保财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特

定优先信托份额进行分配,该资产存在多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
按照原有优先顺位依次分配。
   具体而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依据担保财产评估值受领等额

的特定优先信托份额,信托联合体将以担保财产实际处置或回收金
额等款项为限,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分配金额不超过对应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若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款项,则其转化为非
特定收益并归入信托财产。
   (2)非特定收益分配
   非特定收益按照各普通份额之间的比例,向全体普通份额进行
分配。
    (四)信托联合体的治理结构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联合体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
运营,信托联合体的治理结构设置主要包括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
会及秘书处等组织架构。为便于管理,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及
秘书处设置于一号信托,一号信托、二号信托均应执行受益人大会
及管理委员会决议。
    1.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信托份额并参与信托份额分配的主体组成,
是信托联合体运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监督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约


                                 34
定管理信托联合体。
   受益人大会一般决策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

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
决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受益人大会一般决策事项包括修改一号信托及二号信托的信托

合同(在信托机构同意的前提下)、提高信托机构的信托报酬、信
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清算、需受益人大会决策的资产交易及非日常
经营事项等;特殊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处置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原状

分配,选举、更换、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辞任、更换或解任
信托机构等。
    2.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授权以
及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联合体的相关事务。
   管理委员会设置 5 名机构委员,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具体权限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管理委员会一般决策事项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
通过、特殊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表决通过。
   管理委员会一般决策事项包括制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或清算方
案,制订信托机构信托报酬增加方案,决定平台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提议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
止清算,提议修改一号信托及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提议更换或解
任受托人,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或保护信托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
等。


                              35
    3.秘书处
    秘书处为管理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设置于一号信托。关于秘

书处的设立、具体职责等内容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五)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
    平台公司作为信托底层资产的总持股平台,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建立
治理机构,并行使对下属企业的治理权利。
    平台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信托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自主生产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管理与安全
生产责任,忠实执行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对信托联合体
负责。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由东方园林及平台公司现有
经营管理团队及工作人员为主要班底,组建平台公司及底层企业经
营管理团队,继续负责底层企业及底层资产的运营。除平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平台公司自行决定自身及下属企业的
组织架构、员工结构、员工人数及员工薪酬,平台公司应与东方园
林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员工得到妥善安置。
    信托机构代表信托联合体执行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对于平
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托机构不实质参与/干涉平台公司及其底
层企业的日常经营。
    五、经营方案
    东方园林重整完成后将有效减轻历史包袱,走出经营困境。针
对东方园林不同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必须坚持“分类施策,多点突
破”的总体思路,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引战、盘活、转让、重组等多


                               36
种方式,布局后续发展战略:
    (一)增量业务(新能源)经营战略

    东方园林未来新能源领域主要业务包括:集中式电站开发和运
营、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发和运营、新能源资源证券化运营。
    (1)项目收(并)购。通过收(并)购新能源资产,可以快速

扩大自身业务范围和市场占有率。
    (2)自主开发。依托东方园林现有资源,包括区域优势、资金
优势,立足北京,选择与当地政府有良好合作基础且风光资源丰富

的优势地区进行新能源项目自主开发。
    (3)合作开发。东方园林与地方城投企业、优质民企、供应链
渠道等通过合作协议或合资等方式,共同进行新能源项目开发、收
购等活动。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东方园林可以充分利用资本优势和
市场化运营机制推进项目合作开发。
    (4)“循环经济”与新能源项目开发结合。东方园林将继续加大
风光设备循环再利用与园林景观、文化娱乐和市政建设等领域相互
融合发展的循环经济理念,以“风光设备循环利用”产业推动新能源
项目开发运营。
    (5)电站资产证券化。通过发行新能源 REITs 基金能降低杠杆,
解决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问题,释放存量项目资金进而撬动增量
投资。
    (二)存量业务经营战略
    1.精细管理生态业务,国内国际双向协同
    未来,公司将对传统生态业务进行精细化管理,致力于成为生
态城乡与美好生活运营商,提供城乡高质量发展全套解决方案。发


                                 37
挥公司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中的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优势,聚焦公司在规划设计、运营招商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综合能力

和优势,持续在全国各地打造精品项目。同时,积极开展央国企合
作,通过资源导入、精细化管理提升等方式,与央企或市属国有企
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来进行业务开拓。以现有业务为基础,实施

工程+战略,通过文旅资产运营、产业导入等措施,建立细分工程行
业的全国竞争优势。
    建立海外事业部,布局海外业务。公司凭借设计施工运营一体

化的优势,在沙特等海外市场开展园林绿化、污水处理、文化旅游、
气候变化等领域业务。目前公司景观生态沙特分公司已完成注册,
在沙特首都利雅得正式揭牌成立,和数家沙特本地合作方建立了合
作关系,正在推进的项目包括绿色利雅得计划、萨拉曼国家公园项
目、2030 年世博会项目、沙特世界杯场馆项目等,上述项目计划总
投资数百亿美元,其中包含大量的园林绿化工程,目前拟投标或明
确推动的已超 10 亿美元。同时,公司将凭借柬埔寨、越南项目的深
入推进,积极拓展东南亚市场,顺应中国工程基建出海的时代潮流,
实现国内国际业务双向协同。
    2.盘活转让环保循环,寻求国资积极合作
    环保及循环板块,公司未来将清理低效项目,集中资金保障优
质项目的运营,也可通过与产业资本股权合作,盘活存量优质资产。
通过重整保留部分污水处理、金属回收循环等优质、稳定盈利及市
场发展前景好的资产,盘活相关资产;同时,剥离环保及循环板块
竞争充分、门槛较低、效率低下的资产,以此提高总体资产质量及
盈利能力,从而盘活存量业务。


                               38
   积极寻求合作,实现业务协同。与拟上市公司探讨业务合作,
与朝阳区国资委系统环保企业共谋协同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

质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东方园林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正式表决。因本次重整计划未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及社保债权的权益作出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
八十三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不设相应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同时,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2.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
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第七条以及《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
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关于转让债权的表决权


                                 39
   在法院决定预重整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由受让人行
使表决权,但原债权人在转让前已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受让

人受原债权人表决意见约束;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
让债权的,不因此增加受让人持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人数及金额数,
受让人应就表决权委托行使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被授权人统一行使

表决权。
    4.预表决的效力
   因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债权人预

表决阶段出具表决票载明的债权清偿方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
不利影响,因此,相应债权人对债权清偿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其
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再重复表决。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1.重整计划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
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债
务人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
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
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
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的生效及效力
   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40
的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
各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东方园林、东方园林全体
出资人、东方园林全体债权人等均有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
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3.未获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获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依

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将申请北京一中院裁
定终止东方园林重整程序,并宣告东方园林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
责执行,即本重整计划由东方园林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如非东方园林自身原因,致使东方园林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完毕,东方园林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
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41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 6 亿元;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
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东方园
林和/或管理人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
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
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
的监督。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东方园林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
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
策、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监督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42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重整计划或重
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如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
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变更及解释
    1.重整计划变更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
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
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
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北京一中
院批准。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的,东方园林或者管理
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
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偿部分不享
有表决权。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重
整期间相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
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东方园林执行变


                               43
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予以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进行必要调

整,且调整不对债权人及出资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管理人直接
予以变更,无需通过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确需变更的,在不变更债权

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或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并未对
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直接予以变更,无需
通过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确系无法通过修改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管理人或
利害关系人可向北京一中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
东方园林破产。
    2.重整计划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
划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
时,则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
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
释。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1.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
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
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44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
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
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

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

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将东方园林的股票向债权人进行分
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管
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登记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
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
抵债股票登记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
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抵债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分配
    就每家债权人可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
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受
领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信托受益权份额无法
办理登记、登记错误,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和


                                 45
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应向其分配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至债

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但由此可能导致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无法办理
登记或其他法律纠纷以及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暂缓确认债权的处理

   除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外,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
批准前,已依法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重整程序中暂缓确认的债权,
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东方园林在重整程序终

结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裁、
协商等适当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缓确认的
债权,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金额和性质。上
述暂缓确认债权获得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
及清偿方案受偿。
    (四)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
届满三年,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获得
清偿的权利,东方园林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五)劣后债权处理
   东方园林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
罚性债权将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不
予清偿。
    (六)偿债资源预留和处理


                               46
   暂缓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确认
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应进行预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有未分

配完毕的偿债资源,则全部作为预留偿债资源,在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之日起三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预留。其中,现金预留至管理人
账户,股票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信托受益权份额预留至受

托人。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三年时,因已确认债权放弃受
领分配权利、暂缓确认债权最终未能确认、未申报债权仍未申报或

未提出受偿请求等原因剩余的偿债资源,已预留的偿债现金由东方
园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预留的偿债股票由东方园林履行必要程
序后予以处置或注销,处置所得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已预留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予以注销,预留期间为该等份额预留的信托利
益作为非特定收益按照信托合同分配。
   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现金、抵债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在预
留期间均不计息。
   如最后确定的债权金额所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预留的偿债资
源,由东方园林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
以东方园林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
按照“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或之后第一个交易日(针对主张权利
之日为非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
票数量”为标准,以东方园林自有资金补偿相关债权人。信托受益
权份额预留不足时,则东方园林应按照债权人应分得的信托受益权
份额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时间及金额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此前已分
配的信托利益由东方园林予以补足。


                              47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破产费用

   东方园林重整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
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
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报酬等,其中管理人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以

法院确定为准,其他破产费用以债务人财产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
定支付。
    2.共益债务

   东方园林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
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
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东方园林按照《企业破产
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八)债权人配合事项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
合删除东方园林的失信信息,解除对东方园林财产的查封、冻结,
解除对东方园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
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予以
配合,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东方园林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
法院申请强制删除东方园林的失信信息并解除相关措施;且东方园
林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予
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后再行分配。
   债权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原合同约
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返还票据原件或进行线上解付操作、提供
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相关资料。债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东方园


                              48
林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暂缓
分配,信托机构亦可根据东方园林或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关债权人应

分配的信托利益予以暂缓分配,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再行向债权
人分配。
    (九)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法院决定预重整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
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
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若受让人之间

无约定的,偿债资源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向受让人分配。若因债
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十)特殊主体受领偿债资源
   政府机关等特殊主体无法受领抵债股票或信托份额的,可在征
得债权人及/或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由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
此部分股票或信托份额通过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变现,
处置所得在支付相关税费等后,向相关债权人清偿现金。
    (十一)信用修复
   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东方园林可向相关债权银行
提出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相关债权银行应及时调整企业信贷分类,
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企业征信记录。




                                 49
                          结 语
   自北京一中院裁定东方园林进入重整程序以来,东方园林在管

理人协助下开展重整计划的设计、论证和制作工作。经与各利益相
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结合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公司
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本重整计划。根据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的,东方园林极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清算,给各方带来巨大损失。
   本重整计划直接关系到每家债权人能否顺利获得受偿,关乎东

方园林未来生存与发展。只有在本重整计划顺利获得批准后,东方
园林才能通过后续的持续经营发展彻底恢复盈利能力,才能使所有
利益主体切实分享东方园林重整成功带来的巨大重整效益。为实现
这一目标,公司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东方园林的重整,在
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


   谨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50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债权人受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应
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请将本债权人应分配款项汇入以下

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本债权人声明:上述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纠纷,由
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机构盖章):
                债权人姓名(自然人签名并捺印):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51
附件二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及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为本债权人受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抵
债股票的证券账户及信托份额登记信息:

    一、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
    以下为本债权人受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抵
债股票的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请将本债权人应分配股票转至以下证

券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名:
    深 A 股东账户:

    深 A 股东代码:
    身份/注册号:
    深 A 转入席位号:

    二、受领抵债信托份额登记信息
    本债权人受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抵债信托
份额的登记信息如下:
机构/自然人名称

机构/自然人证件类型
机构/自然人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机构经办人                                 (仅机构填写,自然人不填)
机构经办人证件类型                         (仅机构填写,自然人不填)
机构经办人证件号码                         (仅机构填写,自然人不填)

                                      52
机构/自然人联系地址
机构经办人/自然人联系电话
(需填写手机号)
机构/自然人电子邮箱
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仅机构填写,自然人不填)
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仅机构填写,自然人不填)
                       接受信托利益分配款账户信息
接受分配款账户户名
接受分配款账户账号
接受分配款账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大额支付行号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及信托份额的登

记信息准确无误,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账户或信息所产生的不利
后果及纠纷,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机构盖章):
                债权人姓名(自然人签名并捺印):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