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园: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4-12-3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4)东园破管字第 25 号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2 日,贵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
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
重整,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
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院作
出(2024)京 01 破 57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京东方
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
止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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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及《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东方园林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现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
督情况向贵院作如下汇报: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东方园林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
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
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东方园
林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
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 6 亿元;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
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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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一号
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 25 号风险处置服
务信托(以下简称“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已支付不低于 6 亿元的重整投资款
根据管理人、东方园林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人应在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
其认购转增股票对应的剩余重整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
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约 7.94 亿元(人民币,
以下币种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重整投
资人具体付款情况如下表:
已支付的受让股
受让股票数量 受让股票单价
序号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称 票总对价(亿
(亿股) (元/股)
元)
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
1 8.00 0.66 5.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1.00 0.66 0.66
国寿财富东能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3 0.50 1.00 0.50
划
国寿财富东能贰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4 0.50 1.00 0.50
划
深圳市申南招平协进投资合伙企业
5 0.50 1.00 0.50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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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的受让股
受让股票数量 受让股票单价
序号 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名称 票总对价(亿
(亿股) (元/股)
元)
6 申优开元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0.50 1.00 0.50
合计 11.00 / 7.94
(二)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东方园林以现
有总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
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
成后,东方园林的总股本增至 5,999,322,117 股。前述转增股票不
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1)
转增股票中 1,10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转增股票
中 1,513,860,113 股用于清偿债务,股票抵偿价格为 3.96 元/股;
(3)剩余 700,000,000 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
入投资人。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东方园林披露《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本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转增股本上市
日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东方园林转增产生的 3,313,860,113 股股
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第二项标准。
(三)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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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由东方
园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普通债
权人每家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园林在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依法以
现金方式分两次全额清偿。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应当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
债资金已足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四)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人每家 1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
分别以转增股票和普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转增股票清偿与普
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约为 19.27%、80.73%。以
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25.25 股转增股
票(即股票抵债价格为 3.96 元/股)的方式获得清偿。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应当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
股票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的第四项标准。
(五)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
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东方园林重整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
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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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报酬等,其中管理
人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以法院确定为准,其他破产费用以债务人
财产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东方园林重整期间的共益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
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
发生数额由东方园林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基于上述,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
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
项标准。
(六)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
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东方园林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中
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
与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 25 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
同》,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六项标准。
三、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
不低于 6 亿元的重整投资款;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
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提
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
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
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东方园林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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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
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管理人认为,东方园林执行《重整计划》的
情况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已达到《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
毕标准。
特此报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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