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88,162,562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3,685,770 股的 65.41%;其中现场参与的 股东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1,718,17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8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 40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444,38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参与的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4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7,058,519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份 0.0039%,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长薛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许 英灼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及以视频会议形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及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3 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87,884,965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191,997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8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6,780,92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191,997 股反 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84%;85,6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55,762,56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225%;32,234,801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3%;165,2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44,658,51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010%;32,234,801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2057%;165,2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 2025 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88,082,634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7%;52,328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27,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约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6,978,59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52,328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96%;27,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及视频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